贵阳龙行神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兵联系电话:13985163564

贵州漂流 杉木河漂流二日游

出发城市贵阳交通方式火车往火车返
发团日期 02月14日、02月18日、02月21日...更多日期请电询参团性质常规团
线路特色 没有漂流的夏天是不完整地夏天,为了圆满谱写夏日合奏曲,我们去漂流吧!

参考行程

D1: 早上08:08K9594次火车硬座赴中国第一漂城——施秉(11:59分)。抵施秉火车站后,乘车前往施秉白沙井避暑山庄,中餐后河边自由活动,下午杉木河河边自由活动或自费游览下舞阳河(门票120元)、云台山(门票50元),晚餐自理,可自费品尝当地特色烧烤、烤全羊、酸汤鱼等特色美食。                            

餐:中餐        宿:白沙井山庄木楼      

D2:早餐后送杉木河蒋家田景区大门转乘观光电瓶车(费用已含)直达河边漂流,(大         4小时)沿途欣赏杉木河峡谷风光。景区系国家级舞阳河风景名胜区十大景区之一,位于贵州省黔东南自治州施秉县西北 部,距县城14公里。杉木河河水对人有天然疗效,被誉为神水矿泉河而名震天下。景区以清澈晶亮的泉水,险峻嵯峨的峰丛为主体,具有雄、秀、幽、奇自然特色。漂流后返回山庄用晚餐。晚上乘K9593次列车返回贵阳 (00:15),结束温馨愉快的行程

 

                                 餐:  早餐      晚餐


*以上行程和交通仅供参考,最终确认以所签协议为准。*

预订指南

预订须知

小孩收费标准:1米1到1米5不占床,火车半票400


1米1以下360,不占火车票和床位



温馨提示


1、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我社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游览先后顺序.

2、本社不承担因天气原因或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延误或不能漂流的责任. 若因涨水原因致使景区不能漂流由我社按折扣票价现退客人漂流费150元整.

3、客人出团后自愿放弃的景点(包括漂流费)、区间交通费、餐饮费及住宿费不予退还.

4、因环保要求,山庄不免费提供一次性洗漱用品,敬请谅解。

5、因实名制购票 我社只保证一人一座位,不保证挨一起。

漂 流安全 须 知:

一、65岁以上老年人,7岁以下少儿和体重严重超标人员不宜参加漂流,7岁以上未成年人参加漂流,必须由其监护人员陪同;

二、患有脑血管病、癫痫病、精神病及残疾人、孕妇等游客、严禁在本景区漂流,凡隐瞒病情参与漂流者责任自负;

三、从景区大门到起漂码头蒋家田,全程5公里,如需乘坐观光车,请在大门售票处购买观光车票;

四、到达起漂码头后,请您凭漂流票领取船只和漂流器具;

五、漂流全程约需四小时。起漂码头为您提供物品寄送服务,寄送物品在起岸码头物品存放处领取,若不需要寄送,可租用防水袋自行携带;

六、漂流途中,请注意漂流提示牌,随时掌握航道变化情况,我们在水急滩险的地方安排有护航人员为您提供帮助;

七、漂流途中有烧烤出售、如需食用,请询价购买;

八、请爱惜景区生态环境,您在漂流途中产生的垃圾杂物请放在烧烤点的垃圾堆放处,由我们来收取;

九、漂流行程在聂家堰码头结束后,请将漂流器具交还给护航员;

十、起岸码头的游客服务中心为您免费提供热水淋浴。


旅游出行须知

1、出行旅游过程中,一切听从全陪导游和当地导游的安排,树立时间观念,牢记旅途中集合时间、地点、车号及导游人员的联系方式。


2、出行旅游请随身携带有效身份证明,保管好自己的现金和贵重物品。


3、出行旅游应做好地域性差异防护措施,必备防护品及日用品。


4、出行旅游应尊重异地民俗人文风情,景区及宾馆的规章制度,爱护旅游车、公共设施及环境卫生,避免不必要的摩擦。


5、出行旅游应注意水土不服,若身体不适,应马上与导游联系及时处理。


6、出行旅游中不慎掉队,应尽快与导游或旅行社取得联系,切忌乱找,请勿轻易相信陌生人。


7、出行旅游购物请慎重考虑,如并无想购买的意向,请不要与商铺议价,避免发生摩擦。


8、出行旅游是一个整体,请勿擅自离队。如需离队,请与导游及领队商量,同意后请于约定时间和地点准时归队。


9、出行旅游是一个团体,应发扬互相照顾,互相体谅,互相谦让的美德。

10.请遵守交通法规和中国公民法规。


旅游合同补充说明:

1、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享有《旅游法》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旅游法》规定的义务。

2、由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环保法律和政策要求,自由活动期间旅游大巴停运,期间可能不会开放车内空调或暖气。

3、旅行社特别提醒旅游者,在自由活动期间,注意自身人身财产安全。

4、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但如旅行社有正当理由的,旅行社可以拒绝该请求。

5、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6)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双方约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4)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5)旅游途中遭遇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行社应当对旅游者做出妥善安排。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6)双方签署的旅游合同以及本补充协议,旅游者已知悉且认可了。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与旅游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旅 游者或旅游者代表(签章): 组团社(签章):


身份证号: 组团社营业许可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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