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文化探索
壮族文化史

第六章 婚姻家庭与社会伦理观


第一节 古代婚俗


一、唐宋时期婚俗
唐宋时期的僚族多实行一夫一妻制,但有些土酋或富家娶多妻者有之。如《桂海虞衡志》载:"酋豪或娶数妻,皆曰媚娘。"同姓不同宗可以互为婚姻。《桂海虞衡志》载:"举洞纯一姓者,婚姻自若。"《岭外代答》卷十亦曰:"邕州诸溪洞,相为婚姻,洞官多姓黄,悉同姓婚也。"
洞官之家的婚礼极为奢移,为显示双方实力,结婚当日,男女家各盛兵,丈夫对女方的奴婢任意侮辱,甚至杀害以逞"英雄"。《岭外代答》卷十载:"其婚嫁也,惟以粗豪痛扰为尚,送定礼仪,多至千人,金银币帛固无,而酒酢为多,然其费亦云甚矣。婿来就亲,女家于所居五里之外,结草屋百余间与居,谓之入寮,女家亦以鼓乐送女往寮,女之婢妾百余,婿之仆从数百人。结婚之后,婿常袖刀而行,妻之婢,少迕其意,即手杀之,谓之逞英雄。……夫自入寮以来,必杀婢数十,而后妻党畏之,否则以为懦?quot;婿"逞英雄"当是掠夺婚的遗迹。在人类社会早期存在掠夺婚的习俗,"那时一个部落的男子确实用暴力到外边别的部落为自己抢劫妻子" 。掠夺来的妻子需要盛兵加以保护,以防妻子的部落夺回,因此在婚礼中有盛兵为备的习惯。
宋代的僚族从夫居者居多。《岭外代答》卷十载?quot;入寮半年,而复归夫家。"入寮这一习俗,反映了僚族婚姻受汉文化的影响,由从妻居转变到从夫居的一种过渡形式。
宋代僚族社会中还存在着真正的抢婚这一婚姻形式,史书称为"卷伴"。《桂海虞衡志》载:"南州法度疏略,婚姻多不正,村落强暴窃人妻女以逃,转移他所,安居自若,谓之卷伴,言卷以为伴侣也。已而为后人卷去,至有历数卷未已者。其舅姑若前夫,访知所在,诣官自陈,官为追究。往往所谓前夫,亦是卷伴得之。复为后人所卷,惟其亲父母兄弟及初娶者所诉,即归始初被卷之家。"这种强暴窃人妻女的"卷伴"是名副其实的抢婚。《岭外代答》卷十说: "深广俗多女,嫁娶多不以礼,商人之至南州,窃诱北归,谓之卷伴。其土人亦是,卷伴不能如商人径去,则其事乃有异。始也,既有桑中之约,既暗置礼书于父母床中,乃相与宵遁。父母乍失女,必 知有书也,索之衽席间,果得之,乃声言讼之,而迄不发也。岁月之后,必既有生,乃与婿备礼归宁,预知父母,初必不纳,先以离酒入,父母佯怒,击碎之。婿因请托邻里,祈垦父母,始需索聘财而后讲翁婿之礼。礼此皆大姓之家也,若乃小民有女,惟恐人不诱去耳,往诱而不去,其父母必勒女归家,且其俗如此,不以为异也。"此种形式,我们称之为诱奔婚。抢婚和诱奔婚都是?quot;不正当"手段,来达到女就男居的目的。
挂剑之俗。《岭外代答》卷十载:"邕州溪洞之外,西南有蛮,其夫甚刚,其妻甚怯,夫妇异室。妻之所居,深藏不见人形,夫过其妻,必挂剑于门而后入。其合夫妇之道,夜期于深诛。"
南平僚与东谢蛮之婚俗与西原蛮不同。南平僚地区因女多男少,婚姻女家送聘礼于男家。《旧唐书·南蛮传》载:南平僚"土多女少男,为婚之法,女氏必先货求男 族,贫者无以嫁女,多卖与富人为婢,俗皆妇人执役"。东谢蛮"以牛酒为聘,女归夫家,皆母自送之,女夫惭逃避之,经旬乃出"。
二、元明清时期婚俗
壮族各支系多实行民族内婚,结婚对象大多选择民族之人,即所谓同种为婚。
(一)依歌择婿
壮族各支系寻找对象不使用媒人,男女青年在节日活动、丧嫁喜事及歌场上。乾隆《开化府志》卷九说;"侬人……婚姻以歌唱私合始通父母议财礼。"道光《广南府志》亦有相同的廉洁。沙支系亦行此俗,民国《邱北县志》说:"沙人……是佳节或赶街,男女携烟品约会野田草露间,携手并肩歌唱舞蹈,以为乐名,吃大草烟,视所欢者即与逃去。经男家察知,屡涉词讼,亦有说钱了息者。"这段发自封建官员笔端的文字,反映出清朝末年父母包办婚在壮族地区推行后,遭到壮族青年男女之反对,为情而私奔者普遍存在。男方知道后亦淡然处之,不以为怪。在个旧之侬人亦唱歌择婿,民国《个旧县志》卷十说:"侬人……婚姻以歌唱私合。"散居在曲靖府、昭通府之仲家亦以歌舞为媒。光绪《云南通志》引《镇雄州志》说:"沙兔(仲家之别称)……婚姻不用媒妁,彼此寨中男女互相窥瞰,农隙去寨一二里吹笙,引女出,隔地兀坐长歌宛转更唱迭和,愈歌愈近,以一人为首,吹笙前导,众男女周旋起舞谓之跳月。男女不相爱仍离开,如两情合者,男女告父母,以牛羊为聘而娶之。"《滇南志略》卷四对此的记载与《镇雄州志》一致。
壮族地区在固定的地点每年均有歌会。广南府之歌支在博濑,于每年清明前后举行。道光《广南府志·风俗志》载:"每岁清明前后数日,村人订期会于博濑,在剥隘下数里,丽人成群结队分行排立,各张两盖,好事者执其盖而去,丽人寻而到沽酒市脯,围坐欢酌,不通姓氏,饮竟而散,不及于乱。"有的地区称这种歌会为"越风流街"。民国《新编麻栗坡特别区地志资料》载:"郎恒街(在今富宁田蓬)每年废历(农历)三月二十日赶风流街,男女大唱而还。"
(二)聘礼
壮族各支系传统牛为聘礼。康熙《师宗州志》说:"沙人……婚嫁以牛羊为礼。"《滇南志略》卷四说;沙兔(仲家别称),通过跳月两情相合,告知父母,"以牛羊为聘而取之"。普洱府之沙人亦行牛羊礼。光绪《普洱府志》卷四十六载:"沙人……婚丧以牛为礼。"部分沙人开始用媒人,收财物为礼。雍正《临安府志》卷七说:"沙人,婚娶用媒聘财物。"至晚清民国年间壮族的婚姻过程用媒收聘礼已成普遍,各支系的聘礼品种与多少各不相同。民国《马关县志·风俗志》载:"侬人之婚嫁。……亦行媒聘之礼。""土僚之婚俗,聘礼例用银九两二钱,定聘时先以一两二钱为定银,其余八两待迎娶日补之。"从此看出,民国时期壮族之聘礼从要物变为要钱。以牛、羊为聘礼是为了操办酒席之需要,以银为聘礼具有一定买卖婚的性质。
(三)婚礼
壮族青年的婚礼,一般不使用车马,新郎不亲自去迎接新娘,这就是所谓的"行不舆马,婿不亲迎"之习俗。道光《广南府志·风俗志》载:"花土僚……婚不亲迎送,嫁者携酒食,以荐婿家。"民国《马关县志·风俗志》说:"土僚……新妇徒步,行不舆马,衣花绣,婿不亲迎,送嫁者携酒食以荐婿家祖先。满月后,女偕婿归宁母家,女伴咸集,弹琵琶唱土歌,夜阑灯驰,诸女伴与新妇共房宿,婿来于暗中摸索,得妻则共枕,摸错则哄堂相乐,而不相扰也。"马关县之侬人婚礼与土僚有区别,民国《马关县志·风俗志》说:"婚日男往女家亲迎,无彩舆仪仗等排场。多数送亲友伴送女至男家住二三日,夜间女伴同新娘共枕,新婿鲜能问津者。三日后新娘偕婿归宁母家,亲宾预置冷水于门,伺婿至门则尽量倾泼,须由水阵冲入,多淋漓而后快。"在部分壮族中还保留着击齿乃娶之习俗。《滇南志略》卷四载:昭通府之仲人"居多木棚击齿乃娶"。
(四)不落夫家
指壮人婚礼后一段时间内,新娘不住在丈夫家,回娘家住,农忙时到新郎家做活,忙完后乃返回娘家居住。时间长短不定,视夫妻双方之感情难以深化,各自都有另外的选择,意味着婚姻破裂。民国《马关县志·风俗志》载:"侬人……多早婚……结婚不拘年龄,七八岁即有结婚者,既两小之无知,何有夫妻之情感,其不坐家之俗岂非此故耶。""回门"一二日后婿归而女不归,已成惯例,遇农忙时节,女始一至夫家稍助工,作工未完成后归母家矣。青年男女自由歌,唱酬既洽,难免淫奔,或有妊而遂归夫家同居(俗谓坐家)。沙人之不坐家与侬人大致相同。民国《邱北县志》说:"(沙人)惟成童即婚娶。既婚之夕,男女不同室,及女家有妊方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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